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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科普:河北省顺平县抓好四大工程打造精品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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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县域林业转型升级,实现兴林富民目标,顺平县彻底打破计划林业的旧模式,全面树立市场林业、现代林业的新理念,突出抓好四大工程,全面打造精品林业。

一、精品育苗工程。建成占地260多亩的顺平县中心苗圃场,将果品的新品种引进、选优、开发与繁育放到突出位置,目前共引进新品种45个,筛选出丰产、性状好、商品价值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品种16个,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并按照高品位、多元化的要求,切实抓好三优富士的引种和繁育。

二、精品造林工程。按照“质为先”的原则,科学选种,科学栽植,根据立地条件和当今林果市场需求趋势,合理选择适宜树种,做到适地适树。创新造林运行机制,本着“不种无主树,不造无主林,谁种谁管,谁管谁有,效益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大力推行股份制造林、承包造林、合同契约式造林、荒地招标拍卖造林等多种有效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有效激发企业造林大户及广大人民群众自发造林的积极性。切实提高造林的标准质量水平。

三、精品果园工程。切实抓好高标准果园建设,在神南乡南神南村建成栽植面积1200多亩的全省首个三优富士生产示范基地,并与河北农大专家教授达成定期到基地讲课的协议,把最新的技术和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果农手里。大力推行老树改造和高接换头,加快改劣换优工作进程,对新建果园严格按照无公害果品生产栽培技术、规程操作,提高了果品生产标准和质量,取得了林果生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四、精细加工工程。加强龙头企业的扶持、建设与管理,让龙头企业多起来、强起来、活起来,依托本地林果资源优势,引进和建成了汇源果汁、奥胜饮料、绿城食品等一大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并面向市场,积极开发新产品,形成林果制品开发系列,提高果品深加工水平和效益,推进了本县林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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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百科:四川省青川县八措施打造“中国银杏之乡”


为努力寻求一条林农长远增收致富之路,四川省青川县委、县政府在充分把握县情和市场行情基础上,决定大力发展银杏这一珍稀林木产业,实施银杏富民工程,着力打造“中国银杏之乡”。

一是坚持科学定位。政府以产业发展资金为“引子”,前期无偿为每位农村群众提供10株银杏树苗,后期通过打捆项目、整合资金、民间投入等办法,4年内人均栽植银杏树50株,总量达到1100万株。5年后实行出售一批、补植一批的办法,确保户户都有致富门路,人人都有增收保障。

二是强化苗木供应。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原则,发展初期由县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并坚持就近排栽、就近育苗、就近供应的原则,大力发动群众自主育苗,力争在2至3年内繁育合格苗木880万株。

三是加强技术培训。全县成立银杏产业发展办公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县开展县、乡(镇)、村、社四级培训,让农民边学边干,真正成为技术明白人。

四是抓好大苗栽植。各乡镇组织群众就地就近调取2至3年生大苗,充分利用四旁地、自留山、自留地、宜林荒山荒地等地势平缓、水肥条件较好的区域栽植银杏。大力推广银粮、银菜、银药复合种植模式,加快银杏生长速度,提高耕地种植效益。

五是强化科学管护。牢固树立“三分栽,七分管”理念,积极开展秋后中耕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等管护,并及时对新栽植银杏实行挂牌管理,切实营造了全民爱树、护树、管树的良好氛围。

五是强化科技攻关。加强银杏产业研究,引进专业人才从事银杏研究工作,积极争取国内知名专家和科研院所支持,把青川建成国家银杏科研试验种植基地,建立全国银杏品种园,为打造“中国银杏之乡”奠定物质基础。

六是实行联网销售。建立银杏专业网站,或在绿化苗木及园林绿化等其他网站开设专栏,收集和发布银杏风景树木市场供求信息。建立覆盖所有乡(镇)、村的银杏信息网络体系,互通有无,确保农民增收致富。

七是加大政策引导。把银杏栽植与扶贫解困相结合,苗木采购实行政府补贴10株,农户因栽植、管护不到位而造成苗木死亡的,按“死亡一株、重栽一株”的要求补植到位。农户出售银杏风景林木时,免收相关税费;流通中介组织收购、贩运银杏风景林木时,实行税费优惠。

八是加强宣传发动。以“一人十株银杏树,十年就成富裕户”为主题,切实把“银杏富民工程”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与实绩考核、评先选优挂钩,形成了全民推进银杏产业发展的高潮。截至目前,全县共发展银杏155万余株,其中野生银杏树20万余株,人工栽银杏大苗135万株;培育银杏苗木600余亩1400万株,银杏富民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花卉科普:四川省多措并举扶持农民林业专合组织发展


近年来,四川省在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实现资源增长、林农增收目标,积极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工作,全方位发展和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一、完善政策支持。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省林业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完善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从建立、运行、管理和财务制度等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加大财政扶持。由于林业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为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基地、拓展市场,带动林农增收。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两年来,省级财政安排近3000万元扶持了46个运行规范、带动性强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营销体系建设,带动社会资本和林农投入资金6785.8万元,实现林业产值4.5亿元。

三、突出科技帮扶。启动了“万人帮扶”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培训班,重点培训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着力提升林业主管部门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

四、开展示范创建。近年来,四川始终将抓点示范、典型带动作为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举措。以大邑等11个县(区)创建全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为契机,积极引导示范创建县研究和探索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专合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全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树立样板。

五、全面摸底调查。近年来,四川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增长较快,为全面掌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加强指导和扶持。今年上半年,四川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摸底调查。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1389个(工商、民政注册数),其中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240个,今年新增103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协会149个。2023年,专业合作组织的林业产值占到全省林业产值25%以上,辐射带动当地农户30%以上,专合组织成员人均林业收入是普通林农林业收入一倍以上。

为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山区林农增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四川将进一步完善林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引导更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实现规范管理、市场对接,为林区农民实现全面小康做出更大贡献。

花卉养殖:新版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删除第二十九条。

以下为最新版本《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方面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第十七条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第十八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二十一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三章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必须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本次删除的原《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花卉行业相关:河北省张家口市完成林木种苗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建立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的建立工作,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河北省张家口市今年启动了全市国有苗圃、集体苗圃及百亩以上其他性质苗圃档案建立工作。各苗圃于5月底初步建档完成,市种苗站于6月初开始对各苗圃档案审核,并督促各苗圃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全市近120家苗圃已全部严格按照《河北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完成苗木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的建立工作。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是记录林木种苗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它不仅包括种源质量情况、育苗的田间气象记录、育苗技术措施等,还包括种苗的质量检验情况、森防检疫情况以及销售情况等,是提高林木种苗科学生产、规范技术操作的基础信息,是从源头上把好种苗质量关的重要手段,也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必然要求。经过建立完善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将种源质量情况、苗木生产情况、以及苗木的森防检疫、质量检验和销售情况紧密地联系起来,为林木种苗的追溯性管理提供了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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